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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章程
来源: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时间:2025-02-19 18:16

  福建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升农机科研与公益服务能力,根据中央、福建省关于科研院所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单位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加挂“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机械院”)是经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举办单位为分分彩技巧 (以下简称“省工信厅”),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开办资金11231万元。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三条 省机械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科技工作以及农机装备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用好用足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创造的思想财富、精神财富和实践成果,引导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工信厅党组工作要求,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省级农机科研职责使命与定位,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服务以及产业研究、期刊出版等活动,为农业提供科技和装备支撑,助力农业全面振兴,助推农业强国建设。 

  第四条  省机械院宗旨:开展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研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机械院发展目标:以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我国农业机械化智能化发展需求、面向我省现代农业建设为主战场,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研院所,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智能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六条  省机械院功能定位:聚焦国内产业急需、农民急用,重点围绕新能源丘陵山地特色农机、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设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科研方向开展农机装备技术研发和行业技术服务,集成示范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提升农业机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第七条  主要社会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农业机械技术与装备研发; 

  (二)产业研究与科技信息服务; 

  (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推广鉴定;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五)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示范与转化应用; 

  (六)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 

  (七)编辑、出版、发行《农业装备与智能技术》《机电技术》《木工机床》科技期刊; 

  (八)承担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共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切实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对省机械院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院(所)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基层党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院党委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对省机械院(含其他机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推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人才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领导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领导群团组织,支持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属于院党委决策的事项,院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并形成集体意见。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决策时,参加会议的院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委员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院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中共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负责纪检工作,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定保障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基层活动的必要条件;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合理配置党务干部,强化党务干部教育培训;总结党建特点规律,提高党建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十四条  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压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党组织延伸,做到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  省机械院实行院长(所长)负责制,院长(所长)为省机械院法定代表人。院领导班子成员职级、职数按福建省委编办核定配备。院长(所长)由省工信厅党组任免并向省工信厅党组负责,主持省机械院全面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院法定代表人变更,依照规定准备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材料,提交省工信厅审核后,报送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省机械院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院务会、院党委会、院纪委会等会议制度。凡涉及省机械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参照省工信厅的有关工作规则,制定省机械院工作规则,确保机构运行规范、高效、有序。 

  第十七条  院务会会议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科研管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五个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院务会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工信厅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工信厅决定的措施和意见及厅领导重要批示;研究需要上报省工信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函件等;研究院重要事项决策、干部任免、主要项目安排等含“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听取院各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确定院各部门提请研究的事项;研究院人员招聘,内设部门职能配置与机构设置,研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事项;研究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研究其他应当由院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院党委会会议由党委委员参加,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安排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院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和处分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院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工信厅的重要文件、重大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讨论院党委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院党委工作计划,讨论、修订并决定省机械院党的工作制度、规定、意见、办法和决议的形成、建立与废除;讨论决定省机械院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对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处置不合格党员;讨论决定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表彰事项;审议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决定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定党的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研究部署省机械院党的建设,包括党委自身建设、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群团等有关工作;讨论研究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党委、纪委、党支部换届选举及党支部的设立、变更和党群干部任免、党员的发展、预备党员的转正等有关事项;研究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事项;其他需院党委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院纪委会议由纪委全体委员参加,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院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院纪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等上级组织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贯彻意见和决议;讨论通过院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分析干部职工廉政、遵纪守法等状况,研究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措施;讨论决定或取消对违法违纪干部职工(党员)的处分建议;讨论研究需要经院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机械院学术委员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等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机械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从事科研或科研管理的学术代表组成,每届委员任期原则上两年,换届时应保留不少于30%的上届委员进入新一届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对科学研究、道德诚信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科研、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省机械院其他专项工作。 

  (一)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对省机械院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决策、指导与监督,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抓好平安单位创建工作等。 

  (二)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公有住房管理政策,对省机械院权属公房的配租、管理制度进行审议,确保规范管理。 

  (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省机械院现有工程修缮、改扩建立项、验收等工作进行审议等。 

  (四)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对省机械院权属的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省机械院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决策、指导与监督,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抓好省机械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等。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及时开展岗位聘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 

  (七)离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注离退休职工思想动态、生活需求,保障离退休职工相关权益。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省机械院职工由科研、管理、工勤以及其他技术人员组成,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省机械院的公共资源;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知悉省机械院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省机械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职务评聘、薪酬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省机械院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机械院各项规章制度;秉公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维护省机械院声誉和利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干部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院务公开、民主办院的重要途径,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部门为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按有关规定确定职工代表名额,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工代表首先是各方面优秀的职工并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女职工、青年职工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调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推荐产生新的职工代表。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责:听取和审议院内部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院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情况,以及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对院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院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院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院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应根据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考虑院领导、工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科研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并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省机械院为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 

  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省机械院实际需求,经省工信厅批准,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包括科研及公益服务部门、职能服务部门等。视发展过程需要,经省工信厅批准,可对内部工作部门进行调整、变更和取消等。 

  第三十一条 内部工作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部门副职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研及公益服务部门负责人由省机械院任免,并报省工信厅备案,科研及公益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部门研究方向,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服务,产出科技成果,扩大技术领域影响力;结合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人才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引领作用,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开展成果的示范推广和转移转化,提升成果质量和运用效益,推进技术服务和科学传播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科技强国建设;履行省机械院担负的其他科技创新职责等。 

  第三十三条 职能服务部门负责人任免按省工信厅相关规定执行。职能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起草制定符合省机械院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等;按职能分工,组织完成行政、人事、党务、科研、财务、成果转化、纪检、后勤、国有资产、安全生产等管理服务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内部资源,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履行其他省机械院应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责等。 

  第三十四条 依法设立基层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在上级组织和院党委的双重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院内各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院党委领导下参与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管理服务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省机械院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构建完善农机化装备领域及其重点研究方向的研究体系,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开展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新技术与新产品的技术转化、农机化技术集成示范以及农机农艺技术创新融合;开展相关产业科学理论与政策研究。 

  第三十七条 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正原则,构建以增加知识价值、促进科技创新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创新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推荐申报上级有关科技奖项。 

  第三十八条 加强成果转化能力建设。成果转化方式包括: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方式。 

  第三十九条 实施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四十条 充分利用科技创新政策,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支撑平台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支持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鼓励申报各级各类重大项目、科研专项等竞争性项目。 

  第四十一条 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技合作,支持科研人员在不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积极承担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类与管理类等各类横向项目。 

  第四十二条 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事业、政府部门等开展广泛产学研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平台等形式,强化协同创新的科技创新模式;建立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和转移转化平台,促进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扩大省机械院科技成果应用范围,提增创新引领效应。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需求、具有竞争力的干部人才队伍。 

  第四十四条 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成长的环境。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度,按照体现岗位职责、业绩贡献、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实施与省机械院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奖励支持、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政策等。 

  第四十五条 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人员招录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并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省机械院实际管理需求,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 依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省机械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相关的管理办法,并及时组织职工参评或报考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七条 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实行干部聘期制,结合制度要求和省机械院实际开展干部培训、晋升、交流、挂职等工作。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工信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省机械院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等管理办法,规范选拔、聘用中层干部等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制定省机械院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工作等相关考核管理规定。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开展财务经济活动。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特点,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吸引与培养人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适应科研发展和组织管理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和规范使用资金,改善科研条件,保障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条 依据上级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要求,建立规范、公开、科学、约束的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年度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坚持“保障基本支出、确保基本运行、支持重点项目、量入为出”原则。加强预算执行过程有效监控和资金效益分析,按照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经费审批制度,确保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实行“统一监管,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资产管理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 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加强财务资产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内部控制规范,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各项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监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处理涉及本单位业务的信访、举报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及相关制度规范,科学指导建设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风险,确保项目依法依规高效建设,发挥效益。 

  第五十六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根据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管、审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和自查,优化完善并有效执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严格执行省机械院领导班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严格涉密人员、涉密活动和涉密载体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章  科研诚信与文化建设 

  第五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福建省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规定,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尊重科研规律,遵守科学规范,不断提高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九条 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和警示教育。建立科研诚信信用档案,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惩戒。 

  第六十条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实践爱国主义精神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深入开展“求实、创新、团结、奉献”的院风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始终保持“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 

  第六十一条 全力推进平安院区建设,美化科研场所,为科技人员打造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法人资格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法人资格终止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登记注册名称为福建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简称省机械院。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15号。英文名称为Fujian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Fujian Institute of Mechanical Sciences),英文简称为 FAMS。 

  第六十六条 省机械院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省工信厅审核核准。修订后的章程报送省科技厅、省编办、省人社厅告知性备案,并通过省工信厅门户网站等渠道,重新发布章程,向省机械院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七条 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披露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等信息。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是省工信厅门户网站等平台,按照公开披露信息的审批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省机械院制定的各项规定、办法等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进行修订。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为准。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修改;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说明的方式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省机械院院务会、院党委会会议审议后,报省工信厅审核核准,报省科技厅、省编办、省人社厅告知性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省机械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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